【最高院•裁判文书】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诉请解除合同

如题所述

【最高院•裁判文书】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能诉求解除?答案是肯定的,只要解除合同能消除形式上的约束。案例中,股权转让纠纷中的上诉人中珠医疗主张《资产协议》未生效,不应解除。然而,法院依据司法实践,确认协议虽未生效,但支持解除请求,因为合同解除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解除权同样适用于未生效合同,只要符合解除条件。

中珠医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但法院指出,《资产协议》未生效并不妨碍解除权的行使。原判决认为协议无效,但存在对事实认定的错误。《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强调,《补充协议》的效力并未因《资产协议》未生效而受到影响,但原判决在判断时未充分分析这一点。

《补充协议》与《资产协议》的条款关联紧密,《资产协议》未生效时,原判决错误地将补充条款作为依据。中珠医疗主张已支付的5000万作为首期付款,但在《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支付方式,且《框架协议》中无明确解付指令。鉴于浙江康静的违规行为,中珠医疗要求返还5000万,强调这损害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权益,因此《补充协议》无效。法院强调,即使合同未生效,解除权依然适用,但中珠医疗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未履行必要程序。

在股权转让的具体案例中,中珠医疗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和交易所备案才能解除合同。其主张合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理由被驳回,因这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各方当事人依据协议履行义务,只有在违约情况下,合同才会被解除,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中珠医疗试图用证券法规来证明部分条款违规,但合同效力和履行应基于各方自愿,而非监管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资产协议》未生效,但支持解除协议,定金5000万不予返还。中珠医疗的反诉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其承担。交易的细节和责任归属在《框架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而《资产协议》的执行受《框架协议》指导。

总结来说,虽然合同未生效,但在满足解除条件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明确维护了合同的解除权利,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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