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如题所述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来应对不公平或进口激增的情况。


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分为临时和最终两种。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倾销倾向后实施,包括提供担保(由商务部决定,海关执行)和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后执行,期限为4+5个月)。② 最终反倾销税在调查结束后征收。


反补贴措施针对补贴行为,同样有临时和最终两种。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在初裁补贴成立后实施,通过担保形式并征收临时反补贴税。② 最终反补贴税在终裁补贴成立后征收,期间需进行磋商。


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有临时和最终两种。① 临时保障措施为增加关税(不超过200天),未经磋商即可实施,若无损害,则退还所征税。② 最终保障措施形式多样,如提高关税、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期限为4+4年。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国内产业,但实施时需遵循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扩展资料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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