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已经按合约完成了发明创造。但乙方在完成任务后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开发出来的附属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归属谁所以
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按照本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写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应当属于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