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找了一套房产,中介是二房东,并且和房东有两年的代理租赁合同。
因为我和房东对中介都不太满意,我和房东都决定不和中介续约了。
另外,中介在外面的口碑很不好,收不合理的费用,还威胁租户。
等一年租约快到的时候,不用这个中介了,但是两方和中介签的合同里都有这样的条款:租赁期满后,现在的租户不得以各种理由租用此标的。
我的问题是:
1.“租用”两字是否包括,对标的使用?可以由他人签,我来用么?
2. 这个合同到期之后,还能合同约束之后的事情么?
3. 这样的约束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 如果这个条款确有约束力,约束力的时效有多长,几个月、一年还是永远?
是这样,中介与房东的合同到期时间早于我的到期时间。
在房东不与其续租的情况下,我和房东直接签署合同继续租住,是否算违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