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办

如题所述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如下:

第一,要不要补查补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3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以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这说明如发现事情、证据有问题的,必须要补充完善。

第二,由谁补查补证。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2008年的《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也规定了相同意思的内容,即根据案件补证的易难程度,由审理室或检查室办理。

第三,无法补查补证怎么办。对确实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补充调查的,致使案件事实不能充分认定的,要严格“二十四字” 审理方针要求,对存有疑问、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不能作为量纪处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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