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接待什么的公民

如题所述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接待的是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的办法。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具体如下:
1、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2、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3、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4、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5、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6、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如涉及尚未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
法律依据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三)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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