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院可以调取通话记录吗?

如题所述

离婚案件法院可以申请调取通话记录。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调取通话记录。但是调取通话记录没有用的,因只有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如果需要证明另一方有外遇等情形时,通话记录起不到证据作用。

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离婚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明。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夫妻关系,包括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非自愿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买办婚姻、包办婚姻以及结婚时自己意志的证明。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离婚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论是人证、书证、还是分居证明,只要能证明感情破裂都可以用作证据。
(四)近期谈判的离婚协议等。离婚时一般先采取协议离婚,所以很可能有最初达成离婚协议,而后对方反悔的情形。此种证物虽不能作为分隔财产的证明,但是能作为表达夫妻却有离婚意愿的证明。
(五)子女状况。包括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思表示。
(六)财产状况。这一项包含了存款、房产、车、股权、收藏品、金银首饰等,一般会以财产清单、存款证明、照片等作为证明。
(七)家庭共同对外债务。一般以欠条为证据。
(八)双方生活条件的证明。这关系到是否能得到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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