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违法行为。
1、根据《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3、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4、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