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档案被ems邮寄丢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您好:现在将进行解答。学籍档案被EMS丢了有以下步骤:
首先第一步要做的是:档案寄丢了可以向邮寄申请追踪档案,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按照就业报到证左上角地址或调档函(原件)显示单位(加盖公章)即红章地址邮寄。
其次第二步就是毕业生应主动尽快到EMS查询档案是否寄到该单位。查询时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EMS不再办理档案查询业务。确认已丢失可向学校提出材料补办手续,遗失档案有关材料的补办手续如下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出示《毕业证书》原件及单位介绍信;
到校招生办复印录取花名册并加盖招生办公章;
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材料手续并加盖学籍管理章;
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到毕业时所在院校办理有关材料等。
具备了上述步骤,你的档案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了。
学籍档案属于机密文件,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大学毕业生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个人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而且档案在以后工作中的转进转出也有规定的程序,不是想转或需要转就可以转的,比较麻烦,最好毕业时安排到位。
EMS将个人档案丢失侵害了个人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EMS丢失个人档案一般来说给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学籍档案即一名学生在校就读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学号,入学时间,学籍情况等学校相关信息。它记录着该学生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学校或其他部门直接获取该学生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根据《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根据档案管理法第三条可知档案是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也可以请求赔偿。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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