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各省的具体刑事司法政策有别,据我所知,安徽省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的,专门在2005年下发了一个意见,在侦查阶段符合一定条件的,即可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赔钱了事,不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这里众多回答者一口咬定刑案不能调解,是没有吃透各省不同的司法政策的。但从全国范围来说,大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刑事办案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小,处理结果又极易被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推翻,结合到你朋友已经被批捕的具体情况,所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样处理仍有一定的风险。
2、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拥有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即:对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到法院。检察院的这一权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的风险性基本为零。由你朋友的家人出面找检察院请求按酌定不起诉处理,你也出面表示已与对方和解,不会在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后再去上访滋事.
3、在法院审理阶段。进入法院审理,当然是最后一环了,但也并非只有判刑入狱这一种结果。最好的一种结果,是你朋友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就是什么刑种都不判。)次一种好的结果是,你朋友并非累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最高刑又仅为三年,因此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争取适用缓刑,经过几年的缓刑考验期,如果不再犯事,就可以不用入狱。(实践中,缓刑期间只要别过分,就无忧矣。)第三种可能性就是,争取判管制(管制也是属于主刑的一种,但不收监。具体可自查法条).因为据你的介绍,案情实在不够严重,属于民间朋友之间的纠纷。如果争取的好,完全可以办得到。
PS:感觉这里有的回答者,如果不是因为水平原因的话,就是喜欢吓别人,没有真心为别人想办法的,不太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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