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有权发动战争吗

如题所述

美国宪法对战争权力的分配
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总统有权委任军官、统率和指挥武装力量。但宪法第1条第8款同时又规定:“国会具有下列权力……筹划合众国国防……宣战……建立陆军并提供给养……装备海军并维持补给……制定统辖陆、海军的条例。”将战争权分配给总统和国会,美国宪法的这种结构性安排体现了美国制宪者所尊崇的权力制衡原则,但总共只有4300个单词的美国宪法在战争权问题上语焉不详,这也为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关于长期争吵埋下了伏笔。
一、美国宪法对战争权力的分配
美国宪法将战争权分配给总统和国会,这种结构性安排体现了美国制宪者所尊崇的权力制衡原则。然而,宪法在战争权问题上的表述并不明确,这为总统和国会之间的长期争论埋下了伏笔。
二、美国总统战争权的扩张
美国建国后不久即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也逐步由一个偏居北美大陆一隅的撮尔小邦发展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超级大国,伴随这一过程的是对外一次次的征战杀伐和由此带来的总统战争权的膨胀。
1846年,自命为扩张主义者的美国第十一任总统詹姆斯·波尔克以保护得克萨斯的边界要求为借口,发动美墨战争并抢占得克萨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才由国会通过了宣战法案。尽管波尔克总统曾在就职演说中信誓旦旦的宣称“我最关心的是以宪法的真正精神来管理政府,决不擅用宪法条文中没有特别认可或明确表示的权力”。[6](P.93)但毫 无疑问,他所发起的美墨战争在美国历史上开了这样一个先例:总统挑起战争而国会予 以承认。在一个宪法异常简约而重视习惯和先例的国家里,这样的事件对后来者巨大的 参照作用不言而喻。
在此后的历次战争中,时任总统都以“战争措施”的名义使自身的战争权力得以大规 模扩张。内战时期,林肯总统仅仅根据他的战争权力就发布了一个公告,使当时正在武 装反对联邦政府的一切地方的奴隶获得自由,而在平时,无论总统和国会都无权对各州 合法存在的奴隶制横加干明型肢涉。二战期间罗斯福总统在美国对日德宣战之前便事实上站在 了同盟国一边,在战争期间为了赢得战争拥有了异常广泛的权力,成了所谓的“帝王式 总统”,大大加强了对武装力量的控制权,而这一切几乎丝毫不容国会置喙。
二战以后,在东西方冷战的大背景下,遏制共产主义扩张成为美国朝野的共识,总统 藉此拥有了几乎可以自由行动的权力,巩固了其在战争权力上的强势地位。杜鲁门未经 国会宣战便大规模介入朝鲜战争,艾森豪威尔未经授权就向黎巴嫩派遣军队,而肯尼迪 下令封锁古巴、约翰逊号令50余万美军开入越南同样没有国会的授权。此时的国会不仅 在争取战争权方面节节退让,而且几乎连争取参与的勇气都丧失了。参议院外事委员会 主席威廉·富布赖特就曾在1962年说:“就现行美国外交政策的要求来说,我们给总统 的权力太少,妨碍他的工作”。[7](P.3)越南战争被后人称为“总统的战争”,便是对 这种总统几乎独揽战争权现象的描绘。
三、1973年的“战争权力决议”
美国陷入越南战争的泥沼,损失惨重,美国国内的反战情绪日益高涨。越南战争也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总统几乎不受限制的战争权的弊端。在这种气氛中,国会的态度开始 强硬起来。1973年11月7日,国会终于推翻尼克松总统的否决,通过了限制总统战争权 力的“战争权力决议”。其主要内容有:1.只有在国会宣战、专门立法授权和美国本土 、属地、美国武装力量遭到攻击及援救处于危险之中的国外美国公民时,总统才可以把 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2.总统必须在把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后48小时内向国会递交 书面报告,证明必须动用军队的理由、动用军队的宪法和法律根据,估计冲突的范围和 时间;3.美国军队必须在总统向国会递交书面报告60天内撤出,除非国会已经宣战,或 以特别法批准动用军队,或延长60天期限,或由于美国本土遭到攻击而无法集合,在确 有必要时,总统可以把军队的使用期限延长30天;4.国会随时可以通过一项不经总统签 署即可生效的两院共同决议案,以终止美国军队的军事行动;5.要求总统尽可能在派军 队到国外作战以前同国会协商;6.总统必须每隔6个月向国会汇报一次。
四、总统战争权的性质与扩张原因
除了总统与国会在有关战争权力方面的相互作用外,总统战争权力本身的性质是什么 呢?主张对总统战争权力作广义解释的人士总是强调习惯和惯例,因为作为总统战争权 力渊源的美国宪法也是不断的“为解释所发展,判例所修饰,风俗习惯所扩张”[10](P .35)的。而许多由习惯和惯例所支持的历史证据表明,总统可单方面采取行动以维持中 立和保护海外美国公民,并拥有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界限不明的权力。
战争有其自身特殊的性质,特别如古巴导弹危机、“9.11”恐怖袭击等重大的紧急事 件需要的是迅速的反应,不可能等待国会山上冗长的辩论结果。在战争进程中,也往往 需要秘密行事,往往需要动用更多的国家资源,因此越是攸关美国生存的重大战争,总 统便会获得更大、“帝王般的总统”权力,林肯在内战时期,罗斯福在二战期间的举措 足以说明这一点。在“柯蒂斯—赖特案”中,萨瑟兰大法官特别提出,总统获取信息、 保守秘密和对事件作出迅速反应的能力,决定了他必须具有不依赖国会授权而在外交方 面相机行事的权力,而恰恰是这种权力,导致了总统战争权的不断扩大。
五、美国总统战争权的未来
9.11恐怖袭击事件清楚地表明,以国际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对美国的挑 战呈日趋上升之势,这也对美国决策者迅捷的反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总统战 争权的持续扩张提供了契机。“9.11”事件以后,反恐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 美国小布什政府推出的“先发制人”战略,进一步降低了其发动战争的门槛,这也是总 统战争权扩张的又一实例。可以相信的是,在应对新的安全挑战的过程中,总统的战争 权有继续扩张的动力,而没有削弱的可能。
如今,美国及其盟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已经结束,但它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冲击却 正在逐步显现。从国际法角度看,伊拉克战争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美英对伊采取军事 行动的行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完全是违法 的单边行为,也对国际法的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尤其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置联合国、国际法于不顾单方面打击一个主权国家的行为和做法,无疑 使得国际法和联合国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和权威摇摇欲坠。而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 民众来说,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无力制约美国单边主义的现实,也会使他们对法律和世界 和平的信念产生不可避免的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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