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属于什么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我国法系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大陆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随后,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绝决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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