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发票所属地问题!

我公司为某工地做建筑安拆工作,且我公司与该工地在同市,不同区,为其开具的是公司所在区的建安发票,

请问,该工地在我公司开完发票后,要求重新开具工地所在区的发票。他的要求合理么?

税法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我该如何处理开完的发票才能减少我的损失?

如果改签下年名头是否可以更改?
是我领取工程款的公司不接受我的发票,要求我开他的工程所属区的发票,我该怎么办?

请问,相关的规定在税法中是第几条几款?有没有相关文件可查??

谢谢大家!~

我是沈阳的,有没有详细一点的沈阳地方的规定?

谢谢大家,大家回答的都非常好,真的很感谢大家!深鞠躬~

建安发票缴纳的是营业税,归地税管理,税收所得归地方财政支配,就是因为如此,所以一直要求建安发票属地管理,在哪里施工就在哪里开发票,各地的政府对于属于自己的财政收入来源是顶得很紧的,用异地的建安发票也就不可能被当地税务局所接受。

不过,异地的定义,是不在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单位,不是区级的,异地开建安发票需要企业注册地税务局出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但是这个证明是不出具给本市跨区经营企业的,你们开的发票实际上也是本市的发票,只是不同区,不算违规的。对方之所以要求用所在区发票,其依据就是上述的建安发票属地管理规定,但是对方有些曲解了这个规定的含义,将同市不同区也划为异地,这是不合理的。

解决这个问题,你们可以直接找对方所在区地税局,或者直接找对方的地税专管员,将问题说一下,对方可能会觉得税金被其他区收走了不舒服,但是没理由说你们违规而要求企业不接受发票。

再退一步讲,如果一定要你们换发票,你们要先联系自己所在区的专管员,他会帮你们和对方税务局沟通的,毕竟他也要保住自己已经取得的税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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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2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作为税务部门来说,按照惯例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一般是指不在同一县(市),而问题中的同市不同区完全没有必要重新开具工地所在区的发票,因为你公司已经开了发票并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再重新开发票,必须再次交纳营业税,这与税不重征的立法宗旨是完全背离的。说白了,就是业务发生地的区级税收收入问题,既然你公司已经开了发票,建议你向你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并请他们出面与业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协调,实际上他们是同一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基层征收分局,完全可以协调得通,重新开发票是没有道理的。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blog/item/90334e4ada110a2409f7efab.html

第2个回答  2010-01-21
现在好多这种行业都要求开具工程当地的发票,税务局都想多收点税,税务局哪有跟你讲理的啊。去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都是一样的,不会有什么损失。把你已经开了的做退票处理。
补充回答:去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还是应该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纳税,去那代开发票。
第3个回答  2010-01-23
1、按照营业税条例来说,你公司应当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开具建安发票,给你工程款的公司的要求是正当的,不然当地税务机关会对它进行严厉的处罚。
2、对你已经开具的发票可以申请作废,如果时间不长可以直接退回税款给你,要是时间长了的话,你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抵免公司下次在本地发生建筑业务时应交的税费。
第4个回答  2010-01-22
你是哪个地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你们市的地方税务局有文件的话,以文件规定的地点为准,没有的话,应该在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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