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1、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经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一批货物已经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到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于流冰相撞,货物也发生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对于这两次赔偿都应给予赔偿.
谢谢各位啦....

1.运输保险是根据价格条款上的,CIF条款是到港口的,所以即使一切险也只是保至货物卸货前而已。卸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自己上。
2.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 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以上规定表明第一艘船只是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范围,第二艘船可以按第二条解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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