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的条款吗?

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的条款吗?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的条款。

但是,楼层“管道井”应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如果在“管道井”内堆放大量的私人物品,侵占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将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管道井”的用途是为了“小区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穿管线及维修管道使用”,在“管道井”内堆放大量私人物品,势必会影响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穿管线及维修管道工作,且其存放的物品中如果含有纸箱等易燃物品,势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如果是上述行为,很可能会侵犯其他业主的相邻权,故存放私人物品的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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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7
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的条款。
管道井内存放私人物品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共有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个回答  2015-10-28
  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除占用公共地方侵犯公共利益外,最主要是产生安全隐患。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3个回答  2022-01-26
有针对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的法律条款。管道井内存放私人物品,除占用公共地方侵犯公共利益外,最主要是产生安全隐患。
法律分析
属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管道井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享有管道井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还要履行私人物品不得占用公共场所的义务。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已经触犯了法律,会处于警告或者罚款。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4个回答  2014-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故管道井内存放私人物品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共有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追问

可以用第73条和第96条说明业主在管井内储存物品为违法行为了吧?

追答

建议不要激化矛盾,先请业委会或社区(街道)出面约谈,给人一个台阶。如无法阻止,在走法律途径解决为妥。

追问

我是建设单位。有业主在管井里存放货物被泡了,要追责我单位赔偿。向他这种情况 我单位没有赔偿责任。我想要一个在法律上的依据。

追答

业主未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擅自在管井里存放个人货物被水泡了造成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即可按你说的第73条/第96条或《业主公约》及其他法规作为依据。

追问

谢谢大神帮助!叩谢

追答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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