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学和磁性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为在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各项管理工作行之有效,并最终促进科研学术水平不断提高,制定本管理条例。
本管理条例制定依据是《国家计委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经室务会广大会议讨论、领导审批通过,将在现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自本管理条例生效之日起,实验室各项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现行条例。如发现确有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于本条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在新的修改条例确定之前,必须按照现行条例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经室务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补充规定执行。 1. 中国科学院是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简称物理所)是其承担单位。
2.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全部隶属于物理所,应遵守物理所的有关人事、财务、管理等各项有关规定。在科研学术方面的组织管理相对独立,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3. 实验室设室主任一人,经物理所推荐后,由中国科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实验室设副主任二至三人,由主任提名,经物理所同意后报中科院备案。设学术秘书一名(兼)和行政秘书一名。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由室主任全面主持和负责,副主任协助展开。由主任、副主任和实验室支部书记构成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处理日常事务。较重要的事务将在扩大的室务委员会讨论处理。扩大的室务委员会包括正副主任、院士、学术秘书和所有课题组长。
4. 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学术委员会由本学科领域内高水平的科学家(包括物理所内外)组成,其中所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科学院批准聘任;学术委员经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报中国科学院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5. 室务会的具体责任包括:对课题进行组织、指导及检查;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定期对国家实验室的实验工作、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等做出评议和提出指导意见。
6.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设行政秘书一名,经物理所有关部门与室主任协商后聘用,协助主任组织和协调实验室的日常工作,以及处理其它事务。其具体职责包括:进行成果、发表文章的统计和建立科技档案;对收到的文件、信函进行分类处理和传达,草拟并发出通知和信函;收集统计有关资料、整理保存历届会议记录;总结评估材料;编写实验室的年报、磁学室固定和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接待实验室客座人员和来访学者;建立来访、出访人员信息档案;负责实验室客座人员的补贴发放,处理杂项零星开支及报销;以及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7. 实验室下设若干课题组。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课题组同时也可能是凝聚态中心的课题组。课题组的正式成员由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课题组在经费和具体课题的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但须接受实验室、物理所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课题方向和成果的评估。 1. 课题组内聘任和辞退固定人员时,应先由课题组长提出建议,经室务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然后向所里提出申请。室务会讨论通过后,向物理所提出招聘 “院百人计划”及其他优秀人才。临时工的招聘和解聘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室务会讨论决定后报所里批准。
2. 流动人员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人员的确定、课题的安排由课题组长负责。
3. 出国管理:根据所里出国有关规定,由出国人提出申请,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后,经正副主任中的任何一人同意即可到所里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期间的一切问题由课题组长负责。需要延长国外工作时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课题组长在其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递交申请,经批准后上报所外事部门和人教处。对出国逾期不归而又未提出延期申请者将按照所里的外事管理条例执行。
4. 出国开会事宜,由课题组长负责。
5. 国内开会管理:参加与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会议,由课题组长批准并从课题经费支付费用。
6. 凡要离开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根据物理所聘用合同书的要求,应提前30天向室主任递交辞职申请。根据工作需要,室主任有权延缓或拒绝固定人员在任聘期间提出的辞职申请,并对擅离职守、危害实验室工作者给予处罚。对工作质量低劣、不称职或严重违反实验室管理条例且拒不悔改的人员,室主任有权根据物理所聘用合同制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解除聘任。
7. 客座人员分三种:第一种,是指课题组聘任的兼职研究人员、特邀访问学者和科技人员等编制不在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其人员由课题组长根据实际需要聘任。第二种,是联合培养人员。包括博士后、博士生和硕士生等。第三种,是培训人员。即以进修为目的在本实验室从事各类工作的人员。在本实验室进行工作的客座人员要接受实验室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若因违反规程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由本人承担责任。在协议期或合作期内,客座人员不得随意终止或违反协议;对客座人员的工作情况,课题组长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考查,对不能胜任者或工作时间不能保证者,课题组长可以修改或终止协议,甚至予以解聘。
8. 在实验室内,客座人员与固定人员在学术上地位等同。如: 可经一定审批手续,以实验室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和享受办公用品、保健津贴等。实验室将以一定方式给予客座人员的相应生活补贴。 1.学术研究方向
主要从事磁性材料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具体指以磁性物理的基础研究为指导,以有重大应用背景的材料─稀土过渡族金属间化合物和氧化物、磁性多层膜、巨磁电阻材料等为重点,开展物质的基本磁性和磁电、磁热、磁光等效应研究,探讨从微观电子结构、介观、界面及复合相到宏观磁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新材料和新的人工结构材料,进行新型交叉学科和磁学理论方向等研究工作。
2.课题
1) 各课题组的研究课题在围绕磁学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展开。鼓励开展交叉学科和前沿领域的研究,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实验室要发挥传统优势和现有条件。我们不鼓励在磁学实验室内部做与磁学研究方向无关的课题。
2) 各课题组要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课题,一个小组内部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可以有几个课题,但不应是拼盘。
3) 各课题组在实施课题计划的过程中应该有一定的自由度。组长有权统一调配组内成员的研究工作。组内成员的工作要围绕本组的工作展开。
4) 室务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的工作方向提出建议直至调整。必要时,室委会有权对某些课题进行统一组织、共同攻关。
5) 课题组长应按规定日期向实验室汇报工作,每年向学术委员会作学术报告,有关书面材料需交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6) 实验室鼓励合作研究,或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工作的国内外科学工作者。 1. 实验室的公共经费由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拨给;由物理所财务科根据国家规定的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 实验室公共经费管理:实验室的公共经费的支付范围包括:公用办公室的房租和水电费,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的公用设备建设费,与实验室管理有关的出差、开会、办公运行、学术交流、招待费。具体规定见<<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细则>>。室主任、副主任可以审批一般的行政及日常开支。重大费用的使用须由室务会进行讨论。
3. 课题组申请到的经费使用和审批权在各个课题组。博士后、研究生研究津贴全部由课题组负责支付。
4. 室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实验室经费中调拨经费用于临时性的攻关任务。
5. 测试组的相关人员、设备运行及维护费用另有细则规定。 实验室(包括各课题组)的所有仪器和财产属于实验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实验室的仪器管理条例如下:
1. 实验室的公共仪器指用实验室的公共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包括测试组负责管理的所有仪器,和实验室委托课题组管理的仪器。测试组负责管理的公共仪器的的运行和维修费由测试组承担。重大维修项目经室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实验室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实验室委托课题组管理的公共仪器的运行和维修费由相关课题组承担。
2. 测试组负责管理的公共仪器向室内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由测试组有关人员负责。实验室委托课题组管理的公共仪器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向室内其他课题组开放,费用由室务会讨论决定。
3. 各课题组用课题组经费购置的的仪器由课题组负责其运行和维修。如果有其它组内的人员要求使用,该仪器所在的组要积极配合,运行费应协商解决。
4. 未经室务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其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带出本室,不得外借、出租或它用;不经课题组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调换或报废课题组内仪器及说明书。大型设备报废前应书面上报实验室,经室务会批准后生效。
5. 无论是公共使用的仪器还是课题组负责使用的仪器,其直接看管人有义务将设备的主要技术资料及验收报告保存好。公共仪器的技术资料要送交测试组存档。
6. 每台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必须建立技术挡案,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设有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操作、维修维护、改进更新和发展研制。必要时可特邀客座技术人员协助进行。
7. 仪器设备应有运行记录,记录操作人员、日期、时间及运行情况等。若发生重大故障或损失,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负责人,组织修理,并详细填写报告单,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管领导查清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8. 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所用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客座人员要在经过技术培训,经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在固定人员的指导下操作或独立上机,并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遇异常情况或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向设备负责人反映,妥善解决。凡不遵守实验室管理条例,故意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且不听从劝告者,有关设备负责人有权提出质询或取消其操作资格,并上报实验室妥善处理。凡属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擅自拆卸而造成损失者、保管不妥或违反安全条例而发生失窃、灾害以及破坏者,对所造成的损失,操作人员所在课题组应及时进行赔偿,本人应作出检查,并负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自然损耗和意外事故,经实验室主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后作出结论,并在设备损坏报告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可免于赔偿。
9. 专门负责仪器设备人员在长期离开岗位时,应认真做好仪器的交接工作。由有关负责人和即将接管的技术人员共同办理交接手续。
10.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一律不得擅自带出本室。未经批准, 不准将实验仪器设备改进的技术细节、实验数据及结果泄露他人,违者按保密规定处理。 我们积极鼓励在磁学室进行各种学术交流与合作。
1. 实验室内部交流:实验室将频繁组织全实验室内部学术报告,报告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职工和学生都有义务每年作一次报告,可以介绍工作进展,也可以介绍一个课题或方向的进展。
2. 实验室外的交流:将不定期地邀请水平较高的室外科学家作学术报告,并付给酬劳费。
3. 合作研究:我们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我们的学术水平。在国外开展的合作将以获取最新信息和先进仪器的使用为目的,在国内的合作将以开发我们的仪器和条件为主从而获得较好的结果。 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室的有关卫生安全条例和注意事项。
1. 下班前认真检查水、电、灯、窗、门是否关好,防止水、火灾,以及盗窃等事件的发生。
2. 非实验需要,不得用电炉。
3. 实验室内不得抽烟。
4. 化学药品、原料应专柜管理,易燃、易爆药品放在通风橱中,并远离火源。
5. 有毒气体的气瓶及管道系统要密封,以防漏气。
6. 实验完毕后,必须打扫卫生, 清洗和整理实验用具,摆放整齐,保持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便养成高素质的工作习惯。 1. 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所有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凡利用我室的科研条件,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和访问期间所做出的一切科研成果均属于中国科学院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申报成果、撰写论文与研究报告和专利申请时应注明我室为完成单位。磁学实验室全称为: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文)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agnetism, Institute of 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英文)。
2. 在我室访问的客座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和学生)的单位署名权应根据双方单位的贡献来确定。对于长期在我室工作(半年及半年以上),主要利用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思想、仪器设备和其它科研条件所做出的成果和贡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磁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的署名权及排序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由客座人员(guest)与我室相关人员(host)协商解决。
3. 实验室的奖励经费主要来自于运行费和其它以实验室名义获得经费的提成,以及对外服务费用,将用于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奖励。一般工作成绩奖励的范围包括:成果奖,文章发表情况,专利申报情况等。具体细则详见《研究成果奖励细则》,特殊情况由室务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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