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11-17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亦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从以上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两条规定了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前提是获得员工的同意,并是以员工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积极形式为要件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