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正月女方通过煤人将未满18岁的女儿订婚给了我家(哥),经过半年的同居相处,也生了一女一直由男方抚养。后双方因脾气不合,两人特写下同意书同意分手,并以签名为证。(同意书肉容:因双方脾气不合,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分手后为了不给双方带来不便的麻烦,女儿由男方抚养,但女方可以去看望女儿。特此签各为证。)
直到2010年正月,女方又反口说是愿意跟着男方的,说男方找过了别的对象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3万(找过别的对象是谣言),并且女方因此事找人到我家打架闹事,造成我家两人流血受伤。我哥为了此事不想闹大,表示也愿意两人合好,但女方却反悔说不可能合好,就是要求赔偿3万元.
我想请问律师几个问题:1父母将未满十八岁的女儿许配给了别人,父母有没有什么责任?2双方之前以写下同意书作不作效?3如果要找官司男方嬴的几率大不大。打官司又会迁设到哪些法律规定。(越详细越好,小弟在此谢过您了)
补充:此事没有解决,男方找过别的对象会不会触犯重婚罪。(据说农村只要是订亲了有订亲单就是夫妻了,是不是这样的?)
还有关于小孩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