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追问他们以介绍对象名义,组织外籍非法入境,中国国籍男子支付介绍人12万人民币,构成人口买卖吗?
追答你觉得介绍费那么多符合常理吗?你现在去婚介所,问问介绍费多少,你说的这种应该不是介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