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一、赔偿的条件: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学校救治不积极担责3成
陈唯浩系綦江某职教中心学生,在校期间生病但未能及时救治,导致病情逐渐加重。后陈唯浩父亲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病情严重而不治身亡。陈唯浩父亲以学校救治不及时为由将当事学校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习时,班主任发现陈唯浩脸有点肿,便询问陈唯浩并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未到医院检查。次日早自习时,陈唯浩脸肿未有好转,班主任又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仍未就医,班主任当天拨打了陈唯浩留给学校的家长电话,告知了陈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陈唯浩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陈唯浩要么到医院治疗,要么回家,并再次打通了家长电话并告知病情加重情况。陈唯浩父亲于当日下午到学校将其接回家,后病情更加严重,11月15日送达当地医院,当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依法应承当相应责任。被告学校在知道陈唯浩生病后,虽多次劝导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多次联系其家长,但在陈唯浩病情逐渐加重家长又未在场情况下。
未采取积极、稳妥、谨慎的措施及时救治,仅口头劝导陈唯浩到医院治疗或回家治疗,消极等待陈唯浩家长到学校接人,存在一定过错,与陈唯浩死亡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因陈唯浩家长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学生在校因病死亡 学校救治不积极担责3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大学生校园猝死 学校该不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与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扩展资料:
学生在校死亡案例
对于河北定州中学(定州第一中学)高一学生李某翰校内坠亡一事,定州中学及警方18日表示,警方已鉴定系自杀,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家属称孩子死亡与其班主任打骂行为有关,对此,该班主任予以否认,并称全班同学都可以做证。
此前,定州市教育局于4月13日发布的情况说明,也未提及死者家属指认的课上受到老师辱骂和体罚情况。
死者姐姐李政说,弟弟李某翰自2017年9月在定州中学A12班就读,性格开朗。4月12日,家里接到学校通知说“孩子生病需家属到校”,后才得知弟弟在学校跳楼。
李政说,事后在警察陪同下,家人先后两次仔细查看了教室监控录像。她称,看到的监控视频显示,4月12日上午最后一节物理课,物理老师兼班主任李某曼,曾用试卷抽打李某翰,又将卷子扔在地上,李某翰俯身捡起卷子回到座位。李政认为,弟弟死亡与班主任打骂行为有关。
李政提供了一段其父亲和班主任李某曼事发后的对话录音,对话中李老师称“孩子成绩稳定、没有受到来自老师和同学的欺凌”。
18日,定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工作人员回应称,现警方还在调查,已鉴定李某翰系自杀。李政亦表示,在与派出所及相关律师沟通中得到的信息是,如证实为自杀,对其班主任则可能不予立案,免于刑事起诉。
此前,定州市教育局于4月13日发布的情况说明称:据了解,该生为河北涿州市人,4月12日中午12时5分左右下课后,未去食堂就餐,独自进入学校实验楼,约12时8分从实验楼四楼楼道窗户自行坠下。
该生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急救后进入ICU病房并于次日死亡,公安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调取等取证调查工作。该内容并未提及死者家属指认的课上受到老师辱骂和体罚的情况。
18日, A12班班主任李某曼接受采访时表示,绝对没有对李某翰进行抽打等体罚,全班学生都可以作证。
学校相关负责人透露:李某曼当天因承受不了压力没有上班,但并未明确其为主动请假还是校方给予停课。
数名A12班学生家长称,由于学校封闭管理,不许使用手机,该班学生尚不知李某翰已死亡。家长和孩子大多半月或一月见一次面,事发后孩子们还没到回家的时间,因此未曾听他们提起过当天课上的情形。有家长表示,现正咨询心理医生,怕孩子后受刺激。
李政录下的与定州中学某主要负责人的通话中,该负责人表示暂不方便回应媒体,以警方和市级宣传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据4月13日定州市教育局公开发布的情况说明,当天12时20分左右,值日学生打扫卫生时发现该生躺在地上,便立即通知学校保安。校领导及多名教师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20,将该生护送至定州市人民医院抢救。
情况说明还称,当天学校及时报警并派专人保护现场,校领导及学校教师一直陪同。李政家人录下的与学校相关领导协商的视频中,校方提到“补偿标准”参照学校之前几起学生跳楼赔偿协议,为17万元至19万元左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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