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规定不合格的为: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扩展资料:
教师编制考试要求规定: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2、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体检结果的使用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可以的。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规定不合格的为: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根据教师招聘考试公告: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含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7年7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的人员);
(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涉及“年龄条件”的,如“25周岁以下”为“1991年4月30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工作(或教学)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或教学)经历。
教师编制考试内容:
教师编制考试分为笔试考试跟面试考试,采用选拔竞争性考试,分高者得,笔试上岸以后,才有资格报名面试,面试高分者经过审核将获得职位机会。
1.笔试内容考试
内容一般为《教育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或者《学科专业知识》两部分,教育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教材教法、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等,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部分按专业类别分类命题,每个省份具体考试内容不一样,详见地方招聘公告。
2.面试考试
面试采取试讲或说课的方式进行,面试具体办法及时间、地点在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考试公告。
以上内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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