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的国际定义

如题所述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并没有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是规定了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任何金融机构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成金融控股公司。美国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障碍基本没有了。现在美国的最新金融立法中只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控股的商业性子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总资产的5%,即除了金融机构不可以控股商业机构外,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结合已没有任何限制。这种禁令的实质是贯彻美国传统的金融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反垄断思想,也就是要保证金融业是工商业的融资主渠道地位。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资产占集团总资产比重并没作出限制。这是因为德、日等国并不严格限制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这一点定义与美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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