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民警A与甲共谋,绑架B及其女友C。甲又找到乙和丙,四人共同绑架B和C后,由甲、乙、丙负责关押。A等人提出赎金30万元,B的亲属也在筹集资金。在此过程中,A向甲提出,得到30万元后杀死B(因为B认识A),但甲坚持反对(甲也认识B),为此,A与甲发生矛盾。后甲与乙谈论此事,乙对甲说:“B跟我说过,如果放掉他,他同意给我们60万。”(因为B知道A要杀自己)。于是,甲、乙、丙共谋利用机会杀A(因为只有杀了A,才可以放掉B,因而可以得到60万元,否则A可能杀害甲、乙、丙及B与C)。经策划后,某日当A进入关押B、C的地方时,由C大声喊叫引来A;A到现场后,甲、乙、丙制住A,甲将刀递给B,让B刺杀A;B持刀向A有心脏刺了几刀。事后,B、C帮助灭尸。甲等人将B放出后,B从自己经营的公司取出60万元交给甲等三人,并提出将其中的5万元给女友C,甲等三人同意。此外,乙在看管C时还强奸了C。杀害A后,B一直窝藏着A的两支手枪。本案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

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存在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防止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行为人实行不超出必要伤害的暴力行为。追答

a是绑架犯的共犯,其与商量杀害b、c,而杀害行为没有切实的准备

b、c是绑架的受害人,在处于被控制的过程中一直处于被绑架的犯罪侵害,而他们协助甲乙丙杀害a的行为,超出绑架侵害相对的必要伤害,因为a的杀害行为还没有准备,在准备前就已经和甲出现意见分歧而被中止了,所以不能对杀害行为进行防卫,针对杀害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能从轻处理。

甲乙丙构成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a与甲乙丙在绑架上属于共犯,a仅仅与甲产生意见分歧,a对甲乙丙没有任何实质性威胁,而甲乙丙却联合bc计划并杀害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是故意杀人罪,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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