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锅炉司炉证的操作范围?

如题所述

可操作小于3.8Mp a 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Ⅰ、Ⅱ、Ⅲ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Ⅰ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二)Ⅱ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Ⅲ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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