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9
一.投资金额规定1 .依照美国法令,投资金额必须为一百万美元,或五十万美元。2 .投资人投资与合股公司的金额,必须是以自有资本方式投资,而不得以融资方式投资。信 AIS 的投资方案,只需最低的首期投资款;首期投资款最低可以从十二万五千美元。到最高五十万美元。首期投资款每年有 4 %的保证收益。3 .法令规定每项投资至少要维持两年(大多数 AIS 的投资方案都维持五至六年的投资期)。4. AIS 以购买一企业普通股的方式,投资于该企业。并因而成立一合股公司。 AIS 的相关公司担任信托人及无限责任股东之责。每一项投资方案通常都募集十位至二十位的有限股东。5 .投资人成为合股公司的有限股东,并由投资企业所在州州政府发给股东证明书。每一位投资人在合股公司拥有一定百分比的股权。6 .合股公司是由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合法结构,类似合资公司。合股公司的特点是,投资人不必担负超出其投资额以上的债务。二.聘请律师1 .投资人聘请律师确认投资方案符合美国移民归化局规定的条件;在整个申请以及取得绿卡过程中代理投资人处理相关事宜;2 .在投资人取得绿卡之后,代理投资人使其继续符合美国投资移民法的个项要求;3 .两年后申请撤销签证条件;4 .代理投资人回收资金;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要为申请人及其家属要求特别核准,或者要求免交许可而有开支,否则律师费为一定额。2 .新的投资移民法令可使投资移民者取得居留签证。同时又有机会可以获得企业投资的成果。换句话说,投资人及其家人可以 " 成为美国人 " ,同时又可从投资获得收益。3 .在新的投资法令之下,美国的投资移民计划,比其他国家的更有弹性,更为自由。比如说,新的投资移民计划并不要求投资人事必恭亲地管理投资企业,而是要求投资人“参加”( ENGAGE )一个新的企业实体,这意味着投资人可以成为有限股东,而且依照法令,可以从事于其他专业,或有自己的事业。就象美国公民一样,只要投资人满足投资移民计划的两大要求,他们有多种投资选择。投资移民计划的两大要求是:( 1 )移民者最少需要将 50 万美元,或 100 万美元的资金,投资到新的企业。投资人可处于积极投资的状态中;我们和美国 AIS 公司构建出可行的投资计划,以协助您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2 )新的企业必须有助于美国经济,同时要创出可以雇佣 10 个美国工人(不包括投资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全职工作的机会。4 .一旦完成这些要求,并且个人履历及医疗资料等,也都符合一般的要求事项时,投资人、其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在大约 6 - 10 个月的时间内,即可取得美国永久合法居留身份。一旦取得绿卡,投资人及其家属即可享有与其他合法永久居民相同的福利。其中包括:⑴.享受美国政府规定的福利;⑵.可为家人及投资找到一个安全港,每位家庭成员任何时候都可自由进出美国,并居住在美国;可在美国任一地点工作、居住和拥有自己的事业;⑶.生活费比许多工业化国家便宜;⑷.子女可就读于美国各大专院校,可付与州民相同的学费,节省大笔教育费用;⑸.学生可以在学当中合法工作;⑹.有资格申请就读医学院,而其他外国人很难申请就读医学院;⑺.可享受就读公立学校、医疗保障、社会生活保障等社会福利;经过适当申请手续,可以招请其他家人去美国;⑻.享受美国的各种经济环境、突出的就业机会、超群的生活水准;⑼.不需更新或重新申请签证。5 .下一个步骤发生在 21 个月以后。律师将协助投资人及其家属,为了撤销绿卡条件而证明投资移民者还在继续投资,而且完全满足其他签证条件后,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计算的时间是从移民至美国开始。依照美国婚姻法的前例,最初取得的绿卡将附带条件性,这是为了确使投资人,不会在取得绿卡之后,就马上收回投资款。6 .经过五年的合法居留之后,证明完全符合各种规定时,投资人、其配偶及子女可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8
移民到美国的方式有很多种,简单的为您介绍下移民美国的一些签证类型,方便您的选择:
A1 A2 A3外交及公务人员签证
A1发给外国政府的高级官员, 包括大使、部长、外交官员或领事馆官员, 以及其家属;A2发给职位较低的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的家属; A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持A1,A2者)的私人员工及其家属。
B1 B2商务、观光或探亲签证
B1是短期的商务访客;B2是短期的观光客及探亲者, 持这两种答证者, 绝对不允许在美国境内就业工作。
C1 C2 C3过境旅客签证
C1发给计划过境美国到其他国家的旅客, 即这种旅客只是通过美国并没有停留的打算;C2发给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的人;
C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及其家人, 或私人雇员过境美国之用。
D 航务人员签证
D类签证是发给飞往美国之国际航线的机员, 或船公司的船员. 原则上持用这类签证者, 不准在美国从事商务、观光或探亲等活动.
这类签证通常是由美国政府认可之航空公司, 或船公司代其职员提出申请。
E1 E2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签证
E1发给"条约商人", 即由外国公司派到其美国分公司或办公处之职员的签证;E2发给"条约投资人",
即一般所谓的商业投资签证。 这里所谓的条约, 是指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所订的通商条约, 因此E1,E2的申请人的国家必须与美国订有通商条约。
F1 F2留学生及其配偶与年幼子女签证
F1发给外国留学生; F2发给外国留学生的配偶及其年幼子女。
G1 G2 G3 G4 G5国际组织员工及其眷属签证
G类签证, 是发给某些国际组织的官员或雇员,
另外外国政府委派到这些组织的代表及其眷属或私人雇员也包括在这一类. 美国政府批准的此类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文化教育与科学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会、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协会、国际民航组织等三十余个组织.
H1 H2 H3短期工作人员签证
H类答证是准许在美国从事短期工作的签证。 H1发给具有特殊技能的短期工作者, 如艺术
家、技术家、演艺人员、学者、厨师等;H2发给前往美国从事季节性劳动的工人, 申请虽不须具有卓越的能力,
但必须由雇主向劳工局取得证明、证实无法请到美国公民担任这类工作, 不致危害到美国劳工的工作与薪资; H3发给前往美国接受技能训练的实习生。
K1 K2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妻及其子女的签证
K1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妻;K2发给取得K1签证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时须出示
其与K1签证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L1 L2跨国企业之职员及其眷属签证
L1发给外国之跨国企业派驻在美国的职员。申请时需由公司提出请求, 取得L1签证者之配偶与子女可同时取得L2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