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移民去美国

如题所述

在移民前,您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思考您为何要移民。是为了有更好的生活呢?是为了小孩子的教育呢?是为了发展事业版图呢?还是有其它重要的因素。有一定要移民美国吗?在理出清楚明确的移民动机之后,才有财产规划的问题,后续也才会考虑到实质课税的问题。建议在产生移民动机之前,就要开始进行财产规划。意思是,不是因为快要移民了才进行财产规划,其实您在平时就可以针对名下的财产作国际化安排,分布不同地区以降低财产风险。
至于移民至美国方式有很多种,大致上有亲属移民、杰出人才、职业移民及投资移民等,目前以投资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简称为EB-5)最为快速与便捷。而投资移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投资移民(即传统型),在美国根据申请人的公司所在地投资180万美元,并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另一是所谓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资移民,在美国政府许可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90万美元,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区域中心投资移民在金额门坎上相对来说降低不少,但并不一定保证能够移民成功,因此遭到不少欲移民者的质疑:究竟此类的投资移民有无风险?临时绿卡会不会被取消?投资金额最后收不收得回来?建议想要采取投资移民的人士,务必选择值得信赖的中介公司,确认投资风险或投资项目可否正常营运,甚至可请美国投资项目公司出具「投资考察邀请函」,亲自赴美进行投资考察,货比三家不吃亏,免得伤神伤财,或无法取得绿卡,亦或取得临时绿卡但二年后转换不了正式绿卡,最后移民梦又化为泡影。
当选择以投资移民方式进行,因涉及投资资金之来源,故不得不考虑相关财税规划问题,尤其正式完成相关移民手续抵达美国报到后即成为税务居民,将马上面对美国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相关问题,建议您有「移民动机」时就一定要先思考以下的财产规划问题:
一、以何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取得美国绿卡?(用父母作为主要申请人、将孩子作为共同申请或以满二十一岁的孩子名义申请。)
二、移民前取得美国绿卡的主申请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财产、所得及于美国境外所得税纳税情况?
三、投资美国之资金来源为何?(申请人本身经营获利取得、借贷取得,父母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
四、规划资金如何流入美国?(举例而言,目前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每人每年仅能结汇 5 万美元。)
五、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移民后可合理地控制税务风险?
六、如果您不排除日后要放弃美国籍或绿卡,要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日后放弃美国籍时,能不多缴冤枉税?(例如移民报到时,境外名下财产即先取得美国国税局核准评估机构所出具之财产净值评估报告。)
***
考虑到上述因素,便要与专业会计师商讨,拟出目前的财产配置表、未来十年的资金预算表、投资移民前处分财产的可能时刻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财产规划。
移民前租税规划方式列举如下:

方式一: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另一方暂不申请EB-5
以EB-5 申请投资移民者,应在投资前做好规划。当夫妻计划申请移民时,以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主申请人,如只有太太一人申请绿卡,如此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问题,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因按照美国税法的要求,绿卡持有者必须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必须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保险账户以及自己控制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收入低的申请人可以降低美国所得税,而财产少就可减少遗产赠与税或是弃籍税,同时可以简化报税内容。

方式二: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
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后,如果出售美国境外的房产或股票,即使属于长期资本利得,其利得在美国仍可能需缴纳 20% 的联邦资本利得税与各州州税,如超过一定收入需再加上 3.8% 的净投资收益税(NIIT)。
故若在移民之前就做税务安排,可以提前将房产或股票先行出售,取得现金后待移民后再买回,或在移民前赠与给家人,就可避免相关税务问题。但自己使用的房子可考虑不出售,因为如果移民后满足自用住宅的条件再卖掉,可享有25万美元(个人)或
50 万美元(夫妻)的自用住宅免税额。当然,如果是在海外的自有住宅也要同时考虑当地的处分成本。

方式三:移民前先办理赠与
移民者如财产超过 1,140 万美元以上,因未来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以后,其 2019 年终身赠与税及遗产税免税金额仅有 1,140 万美元,一旦持有财产超过此金额未来再进行赠与时,或不幸发生遗产继承问题,美国联邦遗产与赠与税率将高达 40%。
故若未以移民报到方式正式入境美国,原则上均可适用为美国非税务居民,无论赠与金额或赠与对象为何均可免课征美国赠与税。

方式四: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供弃籍税申报时使用
在向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时,一定要副本留底,以便将来供报税会计师参考,知道哪些财产已经向移民局申报,另外为避免未来弃籍时计算资本利得之困扰,最好将移民报到时申请人与附带申请人名下之全部财产,请公正第三方鉴价机构出具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如此未来若弃籍时才可确认移民时之成本,以明确核计弃籍税。此份鉴价报告只适用于弃籍时,若实际出售房产时,房产之成本仍为原始时取得成本。

方式五:避免绿卡取得前成为税务居民
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前,若常常以商务签证(B1、B2)赴美国考察。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按照美国税法,将成美国税务居民,要和普通美国公民一样纳税,故千万要小心。

方式六:移民后,在美成立Living Trust或ILIT信托保险做税务规划
到达美国后可成立Living Trust或ILIT,有效运用以避免日后遗产争议,并有可能减少或递延美国税负,在遗产分配上也可缩短处理时程。此外,若夫妻两人皆为美国公民,则互相赠与可免税。

方式七:海外工作,美国免税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居民如果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有可能享受105,900美元(2019 年)的境外劳务免税额,即一年内在海外居留逾330天方能享有这项免税额,且仅适用于劳务收入。若绿卡持有者半年内不能回美,但能提出合理理由,则可申请「回美证(白皮书)」,其有效期限为二年。故若申请了回美证,配合使用绿卡和回美证,即可合法在海外居留一到二年,既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同时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额。

方式八:善用非美籍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
境外非美籍人士赠与美籍人士之境外财产,若超过每年10万美元时,美籍人士取得后只要申报3520表,则完全不用课税。另美国税务居民一个人一生赠与他人1,140 万美元(2019年)是免税的,每年对每个受赠人可以赠与15,000美元(2019年)也是免税,可是若一年内的赠与超过此数额,需向税务局申报。

方式九:移民报到后,由非美国税务居民于美国成立信托,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信托制度已经有百年以上历史,新移民者移居美国以后,下一代或下下一代可能就此定居于美国,若上一代将其财产留存于境外,对未来的下一代可能无法管理也无法使用。因此若上一代未具美国身分且以后也无计划取得美国身分者,则可运用成立美国信托的方式将境外之资产传承给定居美国的下一代。原则上非美国税务居民者可于美国德拉瓦州、内华达州等信托制度较完整的州成立美国信托;其可分为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基于节税与海外财产揭露的考虑,一般规划如下:
1.

可撤销信托:主要运用于持有美国以外地区之财产,在信托设立人生前,因成立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故此可撤销信托属于「美国境外信托」。而此信托若仅持有境外资产与其所产生之境外所得,均无美国海外资产揭露与美国所得税申报问题;但是一旦设立人过世,则此信托将自动转为不可撤销信托。另外此信托资产并无美国赠与税与遗产税,且信托资产价值将自动由设立时之价值增加至设立人过世时之价值,未来若受益人取得受益资产并加以出售,不仅可适用长期资本利得较低税率,尚可能会缩减课税所得。
2.

不可撤销信托:主要运用于直接持有美国本地之资产。委托人于信托成立后,由美国境外将信托资产直接汇至美国受托账户,因赠与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赠与资产来自境外故无美国赠与税问题;未来此资产将一直由美国信托持有直至分配给受益人为止,如此对受益人资产的保护将有绝对之效果,受益人其债权人或配偶,将无法轻易达成从信托资产中取得本金之请求,以达到财产传承保护之目的。

您可以在移民前就着手进行财富规划,把资产性质和资产背景来源了解清楚,并且预作未来财产的准备,包括取得资产估价报告和认证。一旦未来真要移民美国,就可以以诚实且明确的态度,向美国国税局申报这些财产。
况且,移民时如果有明确的资产明细,将来如果因故有弃籍之考虑时,可以省却许多麻烦。因为在弃籍时可能会面临必须要计算弃籍税的情况,而弃籍税就会牵涉到当事人资产的资本利得。所以,如果您有留下移民当天清楚的资产明细,就可以很容易计算出从移民一直到弃籍时,您名下资产的资本利得。

KEDP安致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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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9
一.投资金额规定1 .依照美国法令,投资金额必须为一百万美元,或五十万美元。2 .投资人投资与合股公司的金额,必须是以自有资本方式投资,而不得以融资方式投资。信 AIS 的投资方案,只需最低的首期投资款;首期投资款最低可以从十二万五千美元。到最高五十万美元。首期投资款每年有 4 %的保证收益。3 .法令规定每项投资至少要维持两年(大多数 AIS 的投资方案都维持五至六年的投资期)。4. AIS 以购买一企业普通股的方式,投资于该企业。并因而成立一合股公司。 AIS 的相关公司担任信托人及无限责任股东之责。每一项投资方案通常都募集十位至二十位的有限股东。5 .投资人成为合股公司的有限股东,并由投资企业所在州州政府发给股东证明书。每一位投资人在合股公司拥有一定百分比的股权。6 .合股公司是由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合法结构,类似合资公司。合股公司的特点是,投资人不必担负超出其投资额以上的债务。二.聘请律师1 .投资人聘请律师确认投资方案符合美国移民归化局规定的条件;在整个申请以及取得绿卡过程中代理投资人处理相关事宜;2 .在投资人取得绿卡之后,代理投资人使其继续符合美国投资移民法的个项要求;3 .两年后申请撤销签证条件;4 .代理投资人回收资金;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要为申请人及其家属要求特别核准,或者要求免交许可而有开支,否则律师费为一定额。2 .新的投资移民法令可使投资移民者取得居留签证。同时又有机会可以获得企业投资的成果。换句话说,投资人及其家人可以 " 成为美国人 " ,同时又可从投资获得收益。3 .在新的投资法令之下,美国的投资移民计划,比其他国家的更有弹性,更为自由。比如说,新的投资移民计划并不要求投资人事必恭亲地管理投资企业,而是要求投资人“参加”( ENGAGE )一个新的企业实体,这意味着投资人可以成为有限股东,而且依照法令,可以从事于其他专业,或有自己的事业。就象美国公民一样,只要投资人满足投资移民计划的两大要求,他们有多种投资选择。投资移民计划的两大要求是:( 1 )移民者最少需要将 50 万美元,或 100 万美元的资金,投资到新的企业。投资人可处于积极投资的状态中;我们和美国 AIS 公司构建出可行的投资计划,以协助您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2 )新的企业必须有助于美国经济,同时要创出可以雇佣 10 个美国工人(不包括投资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全职工作的机会。4 .一旦完成这些要求,并且个人履历及医疗资料等,也都符合一般的要求事项时,投资人、其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在大约 6 - 10 个月的时间内,即可取得美国永久合法居留身份。一旦取得绿卡,投资人及其家属即可享有与其他合法永久居民相同的福利。其中包括:⑴.享受美国政府规定的福利;⑵.可为家人及投资找到一个安全港,每位家庭成员任何时候都可自由进出美国,并居住在美国;可在美国任一地点工作、居住和拥有自己的事业;⑶.生活费比许多工业化国家便宜;⑷.子女可就读于美国各大专院校,可付与州民相同的学费,节省大笔教育费用;⑸.学生可以在学当中合法工作;⑹.有资格申请就读医学院,而其他外国人很难申请就读医学院;⑺.可享受就读公立学校、医疗保障、社会生活保障等社会福利;经过适当申请手续,可以招请其他家人去美国;⑻.享受美国的各种经济环境、突出的就业机会、超群的生活水准;⑼.不需更新或重新申请签证。5 .下一个步骤发生在 21 个月以后。律师将协助投资人及其家属,为了撤销绿卡条件而证明投资移民者还在继续投资,而且完全满足其他签证条件后,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计算的时间是从移民至美国开始。依照美国婚姻法的前例,最初取得的绿卡将附带条件性,这是为了确使投资人,不会在取得绿卡之后,就马上收回投资款。6 .经过五年的合法居留之后,证明完全符合各种规定时,投资人、其配偶及子女可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8
  移民到美国的方式有很多种,简单的为您介绍下移民美国的一些签证类型,方便您的选择:

  A1 A2 A3外交及公务人员签证
  A1发给外国政府的高级官员, 包括大使、部长、外交官员或领事馆官员, 以及其家属;A2发给职位较低的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的家属; A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持A1,A2者)的私人员工及其家属。

  B1 B2商务、观光或探亲签证
  B1是短期的商务访客;B2是短期的观光客及探亲者, 持这两种答证者, 绝对不允许在美国境内就业工作。

  C1 C2 C3过境旅客签证
  C1发给计划过境美国到其他国家的旅客, 即这种旅客只是通过美国并没有停留的打算;C2发给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的人;
C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及其家人, 或私人雇员过境美国之用。

  D 航务人员签证
  D类签证是发给飞往美国之国际航线的机员, 或船公司的船员. 原则上持用这类签证者, 不准在美国从事商务、观光或探亲等活动.
这类签证通常是由美国政府认可之航空公司, 或船公司代其职员提出申请。

  E1 E2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签证
  E1发给"条约商人", 即由外国公司派到其美国分公司或办公处之职员的签证;E2发给"条约投资人",
即一般所谓的商业投资签证。 这里所谓的条约, 是指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所订的通商条约, 因此E1,E2的申请人的国家必须与美国订有通商条约。

  F1 F2留学生及其配偶与年幼子女签证
  F1发给外国留学生; F2发给外国留学生的配偶及其年幼子女。

  G1 G2 G3 G4 G5国际组织员工及其眷属签证
  G类签证, 是发给某些国际组织的官员或雇员,
另外外国政府委派到这些组织的代表及其眷属或私人雇员也包括在这一类. 美国政府批准的此类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文化教育与科学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会、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协会、国际民航组织等三十余个组织.

  H1 H2 H3短期工作人员签证
  H类答证是准许在美国从事短期工作的签证。 H1发给具有特殊技能的短期工作者, 如艺术
家、技术家、演艺人员、学者、厨师等;H2发给前往美国从事季节性劳动的工人, 申请虽不须具有卓越的能力,
但必须由雇主向劳工局取得证明、证实无法请到美国公民担任这类工作, 不致危害到美国劳工的工作与薪资; H3发给前往美国接受技能训练的实习生。

  K1 K2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妻及其子女的签证
  K1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妻;K2发给取得K1签证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时须出示
其与K1签证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L1 L2跨国企业之职员及其眷属签证
  L1发给外国之跨国企业派驻在美国的职员。申请时需由公司提出请求, 取得L1签证者之配偶与子女可同时取得L2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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