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人大监督机制

如题所述

按照法律设定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足以制约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使其按照人民的意愿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但遗憾的是,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付诸于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健全制约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发挥,导致监督主体在监督活动中不能起到主导作用。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难以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性质、对象和监督的形式,但对监督的内容、手段、程序与效力缺少具体的规定。如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重大问题决定权,但法律对重大问题的界定、审议的方法和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的效力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人大监督是有很高权威的国家监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进行,而且一点不能马虎。因此笔者认为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运转。实施人大监督,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
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指监督由谁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个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都不可能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实施监督权,因而才有资格成为人大监督的主体,这就是平常所说的“集体行使职权”。从监督的实践看,还应重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作用,让它们在一定的监督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机构可以受人大或常委会委托,从事有关监督事项的具体工作。
人大监督的对象。人大的监督涉及到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人大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同级人大对它的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过,这种监督不是产生和负责关系,而是纯粹的法律监督关系。
人大监督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形式有多种,如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撤职等。这些监督形式,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监督形式还没有被广泛采用。近年来,采用较多的监督形式是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听取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等,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些监督方式已经逐渐成熟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效果。
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按其性质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类。重点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主要是审查“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与宪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关法规与法律的一致,保证各种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执法监督,主要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公正执法的情况,督促他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三是司法监督,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贯彻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总体的监督;二是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人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政务类官员进行监督,包括选举、任命和免职、撤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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