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学生在学校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赔偿问题

两个都为六年级的学生故意伤害的那个小学生未满14岁,被害的小学生在不知道情况下被另外一名砍了12刀,导致住院治疗用了10万元。事情是发生在下课时间,那么伤害赔偿问题到底是由学校来赔偿还是由故意伤害者的监护人赔偿。或者他们之前的责任应该如何区分,由学校或者是加害人家属承担赔偿主要责任

一、小学生发生在下课时间,被另一小学生砍了12刀。从被砍的刀数及在校等情况来看,学校是由责任的,学校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阻止暴力行动,对在校的未成年人学生监护不力。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实施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的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和实施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的的监护人应当共同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他们之间的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学校承担40%,实施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的的监护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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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3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七条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3-11-23
学校负有监管和提供安全的义务,承担责任故意伤害人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赔偿。
第3个回答  2013-11-23
学校作为监护人,有赔偿责任,再一个是伤人者的监护人也有赔偿责任。
第4个回答  2013-11-23
都有责任,大小的区分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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