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上班,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另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在纳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将两处所得合并自行申报,而是在两处分别申报纳税,少报了应税总额,少缴纳税款,属于什么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同一纳税人既有在用人单位上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在单位之外兼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1个税提醒,以上四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平时,有扣缴单位的话,由扣缴义务人进行预扣预缴,没有扣缴单位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处取得收入,还需要在次年3月至6月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这是很重要的步骤!平时没有自行申报的收入,需要自己新增进行申报。
【重要提示】
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