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思想传统中法与法律的区分及意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9-30
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的“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

.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第2个回答  2014-10-04
法与法律的关系

1、法与法律的概念特征
法体现在社会主体的权利之中,权利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习惯。在文明社会中,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要求往往借助于统治阶级创制法律的实践活动,转化为统治阶级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的权利的逻辑行程,经历了从事实上的社会权利要求到法定权利的辩证转化。总之,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法是对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的确认与实现。

而法律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它的主观性,即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实际上,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与法律的区别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而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联系的性质和程度不同。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权利要求及其法的愿望、倾向和态度。而法律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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