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一年半,回来后要求离婚分割家产,有法律依据吗?

妻子离家出走一年半,回来后要求离婚分割家产,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协议离婚、一种诉讼离婚。在请求离婚时可以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如果妻子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的,那么可以主张双方存在分居的事实,但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离婚的要件,法律明确要求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妻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即可以主张离婚,同时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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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1
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她离家出走一年半,这很可能涉及到婚内过错的问题,
如果有,在财产分割中,女方作为过错方,可以少分or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05
不一定。
1、离婚时有房子的话,首先需要分清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那么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能分割。
2、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可以分割的。
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于房产未过户不放心的,也可以拿离婚证明让担保公司赎楼,取得房产证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即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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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2-03-29
妻子离家出走一年半的话,回来后要求离婚,分割家产,这个也有法律依据的呀,因为你们毕竟是夫妻。但是他不在这里的一年半,你转的钱,你可以把它转移啊,这不是他的钱啊
第4个回答  2022-03-28
即使妻子离家一年半,也不影响离婚分割财产,只要是婚内的合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妻子要离婚,他是有权利拿走他应得的部分。只要是合法夫妻办理的结婚证,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平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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