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对门面外墙广告有要求吗

我租的三层门面,外墙广告做的4米高,租房合同没写清,只给我做2米高广告,超出的房东要另收广告费,这种合法吗

《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广告收入是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不仅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也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明确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的经营性收益,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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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3
外墙、户外广告的确是具有一定的喂下系数,鲜活的生命教训案例比比皆是。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解决户外墙体广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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