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坚持平等原则,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四)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予以教育引导。
二、量罚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而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4.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二次以上的;
2.违规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3.渔业违法行为影响恶劣,或者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严重的;
4.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怀卵亲体的;
5.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检查的;
6.故意隐瞒事实、转移、隐匿或销毁证据的;
7.不配合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8.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被害人打击报复的;
9.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10.教唆、胁迫、欺骗他人实施渔业违法行为,或者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11.同时违反两项或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