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可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如题所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这表明,法定代理人的范畴,也就是监护人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民诉法,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要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需提供以下文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与委托人身份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等)、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近亲属的定义因立法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 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这一定义的近亲属范围相对较小。
2. 在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定义涵盖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以及最亲近的旁系亲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授权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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