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犯特征

如题所述

在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法规竞合和法律竞合这三个术语有时被视为同义,有时则被区分使用。一些学者认为,法条竞合特指刑事法律规范中条文内容的重叠,而法律竞合则涉及犯罪构成和法定制裁的竞合(注:不同学者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笔者认为,重要的是理解其核心概念,即在罪数论或竞合论的框架下,我们研究的是单一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多个法律或法规的整体竞合。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一般不使用“法条竞合犯”这个术语,而倾向于使用“法条竞合”或“法规竞合”(也称为法律竞合),因为它强调的是刑法分则中条文间内涵和外延的重叠,是刑法结构的体现,而非犯罪形态。然而,一些学者指出,无论何种犯罪形态,最终都会涉及法条的适用,因此从动态角度看,法条竞合犯概念揭示了刑法分则中条文的实际关联(姜伟,《犯罪形态通论》)。


因此,尽管“法条竞合犯”这一概念可能在术语上存在争议,但在罪数形态研究中,关注法条间的竞合是必要的,特别是当讨论具体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竞合法条时。在罪数论的讨论中,使用“法条竞合”可能更为精确,因为它更专注于单一法条的互动,而不是法规的整体范围(注:在具体应用中,法条竞合的称呼更为科学)。


扩展资料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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