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如题所述

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废标”的概念,而是采用“否决其投标”的表述。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权全部否定。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若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需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投标被否决的情况,包括投标文件未盖章签字、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不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价、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废标的情况,如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过程违法违规、投标报价超出预算或采购任务取消等。这些情况导致竞争不足、公正性受质疑、采购无法执行或采购目标改变,因此需要终止采购或重新招标。

总的来说,招标过程中的“废标”概念在法律法规中被替换为对投标资格、合规性及报价等方面的严格审查,以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