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承重墙法律责任

拆承重墙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出租人同意装修的
1、按照该条法律的规定,如果出租人同意的,并且对于装修财产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
2、如果对于装修财产没有约定,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二)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
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综上所述,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可以进行租房装修,期间产生的费用则双方协商处理。未经房东许可而私自装修的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按规定来处理问题,也能在后期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衍生问题:
拆迁空宅基地怎么补偿?宅基地在制度层面,一般特征是“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等。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福利的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这样容易导致,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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