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高层建筑物和多层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要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采用容器吊运或将永久性垃圾道随结构安装好以供施工使用,严禁凌空随意抛撒。

(2)施工现场道路采用焦渣、级配砂石、粉煤灰级配砂石、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等,有条件的可利用永久性道路,并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

(3)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应库内存放。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散装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装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运输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粒粉状材料时,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4)车辆不带泥砂出现场措施,可在大门口铺一段石子,定期过筛清理作一段水沟冲刷车轮。

(5)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皮等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6)机动车都要安装阀,对那些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安装净化消声器,确保不冒黑烟。

(7)工地茶炉、大灶、锅炉,尽量采用消烟除尘型茶炉。

(8)工地搅拌站除尘是治理的重点。有条件的要修建集中搅拌站,由计算机控制进料、搅拌、输送全过程,在进料仓上方安装除尘器,可使水泥、砂、石中的粉尘降至以上。采用现代化先进设备是解决工地粉尘污染的根本途径。

(9)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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