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拍卖土地,股东能否竞拍

公司拍卖土地,股东能否竞拍

可以竞拍。股东具有股东优先权。股东优先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所持有股权时,其他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比第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殊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必须保证股东的优选购买权。拍卖是指拍卖人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程序,以公开竟价的方法,将标的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竞争买卖形式。
二、《拍卖法》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等规定,股东即使有意购买参与拍卖,但如不是最高出价者,也无法必然得到其他股东出让的股权。由引可见,股东优先权保护的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而在拍卖制度中,保护的是最高出价者的权益。在实际的股权转让中如涉及到以因无法就价格达一致、被强制执行等原因而进行股权拍卖时,则难免会出现两者的冲突。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明显与拍卖的目的相佐且过分强调保护行使优先权股东的利益,对债权人或股权出让股东来说并不公平。因为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中的转让价格多少,只在进入拍卖程序由竞买人集中出价才能确定,而非由拍卖低价决定。所以,当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只有在以拍卖竞价结束这一同等条件确定之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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