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入额条件是什么

员额法官入额条件是什么

1.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性;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工作作风、职业操守,具有独立办案能力。3.未入额法官应当具备一定办案工作经历。4.法官助理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用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5.法官助理应任职并辅助办案满5年(含试用期,同等工作经历可计算在内)。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法官入额、退出规定》
第三条 员额法官选任应当在本院核定的员额比例内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握选任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对拟入额法官人选需向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提请,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拟入额人选专业能力进行把关,未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任命为员额法官。本院党组负责本院员额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员额内法官应当配置到一线办案岗位,办公综合、政工党务、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司法技术等非业务部门不设置员额岗位。
第六条 中院员额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的方式产生。员额制实施前已任命的未入额法官,可在本院参加选任。中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应当到基层法院任职。
第七条 员额法官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办案指标审理规定数量的案件,并按照审判责任制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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