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是否能执行?

如题所述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能执行。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该财产所有权是属于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审查,审查期间应中止执行。若执行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还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诉讼。但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开始恢复执行财产,除非案外人提供确实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民诉法所指的案外人与第三人都是除当事人的其他人,但是在利益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为:
1、利益关系不同。案外人是指未参与此案但在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第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2、诉讼地位不同。案外人在此案没有独立诉讼的地位,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利害关系不同。第三人为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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