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DBB)中,监理机构主要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是工程施工环节的重要参建主体;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强制性标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
当前,监理工作普遍存在价格竞争无序、作用发挥不足、科技应用欠缺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开展,长远来看也无助于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存在感”较低且“规范化”缺欠的监理现状,苏州市先后发布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引导完善监理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1、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后,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被全面放开。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过程中,监理行业却逐渐出现了收费标准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对称竞争现象,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工程质量更是难以保证,这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与指导意见提出的“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相对应,实施方案强调监理服务价格应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为基准,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的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都要和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以充分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另外,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实行监理招投标时可继续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该基准价上下20%浮动。

不难发现,新政在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旨在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2、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


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是主流方向: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以配套险种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在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符合要求后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而后将信息表推送给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业主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确将监理企业的履约情况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和分值也将纳入监理招标的评分体系,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
可以看到,新政旨在于事前把关监理人员配备与合同金额,加强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并将事中考评、事后奖惩相结合,促使监理企业加大监理力度——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解决工程监理普遍存在的履约不够难题。




3、推进“实名制”管理


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如火如荼推行的当下,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也是加强工程现场管理的手段之一。这意味着,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时,监理机构也应做好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新政强调监理企业应对照监理合同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一方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作为监理月报的报送内容。在此基础上,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将作为行政他律、监理自律的必要内容,乃至监理项目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强化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有助于解决现场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困难等问题,也是强化监理履约监管、提高整体监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相应的,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也得以加速落地。




4、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温州等地试点初见成效的监理记录仪被苏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记录仪,以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这是工程监理机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互联网+监理”模式提高监理实效的新尝试。
监理人员需遵循《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在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现场工作时,使用监理记录仪动态记录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所采集的影像资料将作为监理整改的有力依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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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1
一、建筑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况
建筑管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工程的进度、资金、设备、材料、质量以及建筑工人等方面进行的综合管理,为建筑目标的实现进行的统筹安排工作。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以用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目标为目的,也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建筑工程开始到结束的整个阶段对工程实施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不断完善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都实现最大化的质量工程工作。在这个环节中主要有建筑工程未实施前的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行中和工程实施后的各环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建筑工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存问题
2.1 政府监督工作不完善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偏于对实物进行单一化的质量监督,而建筑业的工期、材料、工种等多方面因素都与普通流水线有所不同,只是施行单一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完善的核验和评定等工作。所以,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应从传统的单一模式有所延伸,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实物质量有效的进行监督。政府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对建筑工程的主体质量进行监督;二是,对建筑工程中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现在的问题主要还是政府对建筑实物的监督比较重视,对主体的质量监督不到位,这是政府方面要改进的。
2.2 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狭窄
现在的建筑工程监督制度主要是对建筑过程中的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这样只在施工过程中对主体和工程实体的监督,只能对施工的质量有所监督。而在建筑工程实施前的勘察阶段的监督起不到作用,这与政府对建筑工程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制度有偏差。所以,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上要有所扩大,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间接性的全面管理。
2.3 质量监督机构定位的偏差
在多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是受政府的委托,对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采用自收自支的模式,这造成了社会上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那些执法机构的不认同。其次,质量监督机构还会像执法的对象收费,这严重降低了机构执法部门的力度,也违反了市场的经济法律,违反了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为维护民众利益为初心的行为;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内部合理化机构有更大影响。
2.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不完善
如今,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主要是由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两大体系组成,尽管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却没有结合社会的监督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应适当地调整思路,分利用好社会监督力量。对目前来说,就是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
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3.1 工作人员质量意识,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集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为一体,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因此,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素质的高低优劣、执法能力的强弱等是关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情形而言,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不断的得到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也令人担忧,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都与工程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有着莫大的关联。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必须重视质量,强化质量意识,不能将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必须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筑行业要想得到良好的发展,在当前形势下,首先就要培养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监管作用,在工程质量处理问题当中,能够及时有效的将其进行解决。
3.2 查相关单位资质,确保建筑产品质量
参与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应该经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规范建筑市场入场制度。凡是资质较低的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一律不予立项,建筑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筑许可证,安全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将质量认证制度全面实行,由国家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及建筑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进行检验,考核达到标准颁发产品质量证书。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
国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的执行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一旦这些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办事,那么国家对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用根本就无法有效发挥。要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的监督,首先就要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严格依程序进行;其次建立明确的建筑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将每一项责任都分管到各个项目负责人,如有质量事故发生,除了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审批人、程序执行人、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再者就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建设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收受贿赂等情况必须严加查办,杜绝一切犯罪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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