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失信被执行人对子女高考有影响吗

如题所述

无影响拒不履行者将列入失信黑名单针对“什么是失信惩戒机制”,曾学智说,在法律术语上属于失信黑名单,主要是指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法院列入被执行的名单上,进行公布。失信惩戒机制是在法律层面的一系列的制度以及这个制度执行之后对“老赖”的震慑作用,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规定,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包括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包括名单列入征信机构当中通报。曾彬还具体提到,如果在执行阶段采取一些例如虚构诉讼,或者说虚构债权债务、转移财产,违法限制消费令,不报告自身财产情况,就算是一个抗拒执行的行为,有这些行为都可以被列入全国性的失信黑名单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而被列入法院的失信黑名单,对其个人和产生有什么影响?曾彬说,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个人名声和信誉,平时的社会活动和交易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要被限制高消费:以后买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位置的票将受限制;住不了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买不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还有就是其子女可能以后不能就读高价的一些私立学校…… 曾学智补充提到,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经营像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实上也是有相关的限制,或者说你不能够作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这样对他的经营也是实实在在的影响。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从“失信黑名单”上除名?曾彬说,一是“老赖”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而且获得了申请执行的确认,债权的确认,或者自动履行完毕他们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说白了,就是还清钱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如果说这个执行案子被法院终结执行,也可从“黑名单”上移出来。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的子女是不会受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一般只会对自己有影响,而不会影响到子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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