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
1.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 “三证合一后,有的公司税号和社会信用代码是一致的,查询工商信息就能得到”。为了避免同事也遇到类似“不知所号”的尴尬,自己准备近期群发邮件,把公司的税号都写上。
3. “营改增前,对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发票开具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实务操作中普通发票都不怎么写税号,还有就是超市和网上销售,开具发票没有明细,只是笼统的开具’办公用品’”税号也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如果是企业买东西,没有税号,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是税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