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是什么,如果违反了该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机动车,扣驾驶人6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扣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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