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割公房租赁权的利益吗?

非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割公房租赁权的利益吗?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哪些人有公房居住权益,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哪些人有公房居住权益:


  (一)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处公房享有居住权(物权)是很难得到法官支持的(特殊情况是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住房一方请求法院判定其对另一方的住房享有居住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 “居住权益”这个概念,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二)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数人共同居住公房的事实是大量存在的。没有人说他们是非法居住,也没有人将他们从居住的公房中驱赶出来,可见,他们的居住权益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得到国家和社会尊重的。


  (三) 在法律上,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法律否认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事实上,确保人民群众有房子住,这是我们国家一贯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的要求。只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将一部分比较成熟、定型的民事权益写进法律,成为民事权利。而在这些民事权利之外,同时并存的还有大量的、没有办法详尽写入法律的民事权益。而且,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长和丰富的,今天的民事权益很可能就是明天的民事权利,所以承认在民事权利之外尚有大量正当的民事权益,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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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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