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老借车有没有经典的词语发到微信上警告一下

如题所述

网上有则新闻。意思是说一个朋友借了他的车子。后来车子撞了人。
借车的那朋友没钱赔。后来是车主陪了六十多万。这个朋友圈一直有转发的。
在我的朋友圈就有。
这个的在朋友圈的标题是:不是我不借,而是我借不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2-27
朋友老借车,你该发微信的时候用巧妙的言语警告一下他,或者说我很疼爱自己的车,一般的情况下,我是不想让别人碰我车的,谁弄坏了我的爱车?我会很心疼的,在微信里这样说,既不得罪你的朋友,又让他知道你不喜欢把借给他,拒绝别人也是一种艺术,一定要百年戏曲还不伤害,谁的车也不想随便借给别人开?但是有的人不自觉经常进你的车,这也是很无奈的事情,所以你就要想办法通过网络,通过微信警告他,让他以后不要再进你的车
第2个回答  2020-12-14
上次跟大家讲过,如果借给人家车子出了事故,哪些情况下车主是不需要负责的。今天我跟大家讲一下,假如朋友来借车,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把这些东西做好了之后,才能够避免后续的一些责任。首先你得明确,你借车这个人,你得了解他,知道他是什么样的人!如果那种年轻哥哥喜欢开猛车,喜欢开快车,不稳重的,我建议就不要借了。这种情况宁愿跟他租台车,宁愿伤感情也不去借,因为借了出了事情,那就不是伤感情的问题了,对于借车的朋友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点,借车的时候别忘记查看他的一些证件,尤其是驾照!驾照一定要在有效期之内,驾照的类型跟所开车辆一定是相符的。C2的驾照是开不了手动挡的,千万不要搞错了,如果你是手动挡的车,他是C2的驾照,借给他出了事情,你要负责任的。借车之前当着你朋友的面把违章情况查一查,然后把借车的责任给他讲清楚,把违章情况查完之后,你自己拍个照或者截个屏,然后给他看一下或者发给他,这样的话心里有个底。不然的话到时候他违了章你还记不得了,这个时候你自己还要去消违章,你还不好意思喊他去,不然的话伤感情,搞得自己很郁闷。何不把丑话说前头呢?这样大家都好做,不要因为一开始就讲面子,到了后来大家都不要面子。最后在借车之前把车子的内饰外观都检查一遍,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手机跟他全程录个像,然后把车子上有划痕,有故障的地方都讲清楚。我跟大家讲了,借车这个事情其实比较敏感的,建议大家做到先小人后君子,这样的话朋友可以长久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如果你还是不放心,如果非得借的话,可以签一份免责协议,这是比较靠谱的一个做法。别想着这个一开始做君子,后面出了问题大家都变成仇人,所以整个借车的过程,建议大家最好是有录音资料,有图片资料,或者有视频资料,或者有必要的话有这种纸质文档,这是比较靠谱的做法。相信你这个朋友,他要是一个比较理性的人,他要是真朋友的话,他是可以理解的。要是他什么都不愿意搞,他就觉得爱借不借这种,那就不要借了,跟你讲这种也不靠谱。借了出了事情,你到时候这个责任还是由你背着。我这话虽然说的可能过分了点,但是话糙理不糙,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如果觉得我说的还在理的话,
第3个回答  2020-12-05
、微信的聊天内容也是证据的一种,属于电子辅助证据。2、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证据的规则要求,看其是否能证明要主张的。微信上借条照片仅只能说明有借条存在不能作为借款的证据。所以要及时向借款人拿到借条才受法律保护的。扩展资料:相关案例:2019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实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2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对微信证据效力作出了判定。张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两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所称的“微信借条照片”,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两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对于客户回单,被告反驳道:“用途摘要是原告自行填写,是原告自己的意思表示。至于微信照片,被告则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则主张:“原告已经认缴了资本,只是没有出资。双方并没有就垫付费用进行过约定,原告也没有介入日常运营管理。被告将借款和公司设立资本混为一谈,没有事实依据。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欲对微信进行公证,后因公证机关无法对真实性进行证明,故未能提供公证材料。针对原、被告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不过,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同时,结合原告向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而鉴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方主张还款。此外,被告李某虽然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5万元并非其个人借款,故被告李某不是适格被告。综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上海宣判“微信借条”案 公证机关无法证明真实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