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入境签证办理地点

如题所述

办理地点: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55号;联系电话:96897;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1:00(仅受理急事急办)。

办理条件
1、广州市户籍人员;
2、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包括:第1类人员:持有效的广州居住证人员。第2类人员:在本市高等院校在读的经省高教厅备案的全日制大学生,全日制研究生。第3类人员:省内户籍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申请(不需居住证)。
3、在本市暂住的华侨。
4、驻穗部队军人
服务内容:
(1)首次申请护照。
(2)护照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申请曾用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可申请姓名加注。曾持照加注项上可以加注不超过3个(含)曾持护照的号码。
(3)护照换发: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
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持证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⑷符合条件确实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4)护照损毁(提交原件)、遗失、被盗。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
1、出国治病,提供内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或需到国外治疗的证明;
2、出国探望危重病人,提供对方的疾病证明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
3、出国奔丧,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提交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提交大型商务活动主办方的邀请函及工作单位证明;
6、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
7、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并提交照片回执;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相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护照加注:曾用名、外文姓名或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汉语姓名不一致的,须提交户口簿、公证书、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或移民申请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护照;(2)护照到期换发:提交护照的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3)如在国外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交验原件;。(2)非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有效的广州居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非本市户籍的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提交学生证及复印件(全日制研究生提交在学证明);(4)其余所需材料参照本市户籍居民的标准执行。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有效的并已翻译成中文(各级公证处提供)的外国定居证明;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广州护照办理要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注意了,星期六的办理时间段只处理急事急办,如果是普通的办理,是不受理的。

外省人在福州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什么证件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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