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优先权利包括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 股份有限公司 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 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 银行贷款 ,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 债权人 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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