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具体如下: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办案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援助办案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受理(审查),法律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对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进行审查。
3、决定(指派),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属本中心管辖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按规定程序指定援助律师承办;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给予不予援助决定书,告知理由,并做好说服工作。对于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告知进行补充。
4、(提供)援助,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受援人进行配合。
5、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案卷。案卷应附结案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
综上所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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