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执法监督

如题所述

在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得到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构建全省执法质量考核、责任制和过错追究体系,并执行相关制度(第五十四条)。


管理部门对下级机构的执法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一旦发现错误行为,会依法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五条)。他们还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法制和安全管理业务培训,确保他们的专业素质,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第五十五条)。


对于交通技术监控数据处理,无论是本地区还是非本地区机动车的违法信息,管理部门都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查阅服务(第五十六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时,管理部门会严格审查材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对不满足条件的会明确告知(第五十七条)。


管理部门公开监督热线,鼓励公众对不公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他们会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第五十八条)。此外,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享有法律保护,公民和组织应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五十九条)。


扩展资料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办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82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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